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機(以下簡稱“布料機”)的使用管理,防止布料機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,特制定本導則。
第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布料機租賃、安裝、拆卸、移位、使用管理,適用本導則。
第三條 布料機出租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、產品型號、檢驗報告、產品合格證及產品使用說明書。
第四條 施工現場不得使用自制布料機,不得擅自改裝布料機,不得使用不合格產品。
第五條 施工作業前,由施工技術人員負責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。
第六條 布料機的移位應按照產品說明書和安全技術交底相關內容進行。
第七條 布料機安裝、拆卸按照產權單位提供的施工作業指導書進行。液壓型布料機的安裝、拆卸由產權單位負責。
第八條 布料機安裝完畢后,由總承包單位組織使用單位、產權單位、監理單位驗收并填寫《混凝土布料機驗收表》(見附件),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液壓型布料機應先由產權單位自檢,合格后報總承包單位組織聯合驗收。
第九條 混凝土施工方案應明確布料機安裝作業點位平面布置圖,并核算每個作業點位下方主體結構的強度,設置安全可靠的結構支撐體系,確保結構安全。
第十條 布料機使用、存放時,必須保證場地的平整堅實,使用時加設不少于4根鋼絲繩拉結(存放時加設不少于4根剛性支撐、對角支撐間加設連接)等防傾覆措施,確保布料機的安全穩定性。
第十一條 布料機使用時,機體中心位置與施工作業面臨邊距離不得小于機體結構總高度的1.5倍;剞D半徑內禁止存放任何物料,起重吊裝作業時與布料桿要確保足夠的安全距離。
因施工場地特殊情況,不能滿足前款規定安全距離時,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。
第十二條 布料機作業過程中懸臂下方及出料軟管四周,無關人員不得靠近。
布料機與高壓輸電線路和其它障礙物體保證足夠安全距離。 第十三條 五級以上大風、雷雨、大雪、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使用布料機。
第十四條 布料機檢查、維修、保養時,必須停機、斷電。 第十五條 布料機配電系統必須符合《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》(JGJ46)。
第十六條 液壓式布料機操作、維修、保養須由專人負責。 機械操作人員離開操作位置時,必須關閉設備電源,將操縱控制器裝入控制柜內鎖好,避免他人私自操作啟動機械設備發生事故。
第十七條 布料機操作人員在作業中,應嚴格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、安全操作規程和產品說明書中的有關安全要求,嚴禁違章操作。
第十八條 本導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。